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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中小微企业利用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创新发展的意见

2015-03-27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文件精神,引导和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中小微企业利用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现创新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认识 

  (一)充分认识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的重要性。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和金融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关村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重要载体。建设好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有利于聚集整合人才、资本、技术等各类创新资源,为中关村中小微企业提供便捷的价值发现、股权流转、产融对接服务,有利于完善中关村创新创业生态体系,将中关村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二)明确目标,扎实推动。努力将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打造成为中关村中小微企业培育和规范的园地、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中心、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各种政策和资金综合运用的平台、更高层次资本市场目标企业的孵化基地。 

  二、引导创新要素聚集,形成资源聚集效应 

  (三)聚集创新要素,形成协同效应。发挥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的平台作用,重点开展非上市企业股权、债权和其他私募金融产品的登记、托管、展示、挂牌、交易、结算等业务。引导和鼓励中关村活跃的银行、担保、创业投资、保险、证券、孵化机构及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与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建立合作机制,共同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培育企业信用,提升信用价值。引导展示挂牌企业制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鼓励展示挂牌企业通过信息披露等方式积累和展示企业信用价值,引导金融服务机构向信用良好的企业提供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推动建立统一的展示挂牌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交换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展示挂牌企业的信用监督,完善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 

  (五)推动债权融资产品创新。支持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和社会机构发起成立中小企业私募债、债权投资基金和各类创新性债权融资产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为展示挂牌企业提供债权性融资支持。 

  (六)推动股权融资产品创新。组织开展挂牌企业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及各类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对接,支持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与社会投资机构合作成立针对挂牌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机构对挂牌的中关村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投资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41号),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机构一定的风险补贴支持,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每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七)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机制。支持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加强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等全国性资本市场的对接,研究推动建立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和创业板、新三板等的对接机制。 

  三、实施对展示挂牌企业的综合支持政策,提升企业综合融资能力 

  (八)积极开展展示挂牌企业的挖掘和培育工作。建立社会化的展示挂牌企业培育工作体系,利用中关村各分园、协会和行业组织、产业联盟、孵化器等,加强对拟展示挂牌企业的政策引导和辅导培训,积极推动中关村中小微企业在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展示挂牌交易。 

  (九)对挂牌企业购买中介服务给予补贴支持。鼓励在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挂牌的中关村中小微企业购买信用中介服务、认证中介服务和知识产权代理中介服务。中关村管委会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3〕43号)给予单项资助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支持。 

  (十)对挂牌企业发生的担保贷款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在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挂牌的中关村瞪羚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软件外包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展翼企业通过担保公司获得担保贷款的,在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51号)获得相应的贷款贴息支持的基础上,中关村管委会按照已获贴息额度的20%增加补贴支持,每家企业增加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十一)对挂牌企业发生的直接融资产品给予融资成本补贴支持。在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挂牌的中关村中小微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新型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的,在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51号)获得相应的融资成本补贴支持的基础上,中关村管委会按照已获补贴额度的20%增加补贴支持,每家企业增加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十二)对挂牌企业发生的银行信贷融资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在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挂牌的符合条件的中关村中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取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和贸易融资等信贷融资的,在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银行信贷融资产品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50号)获得相应的贷款贴息支持的基础上,中关村管委会按照已获贴息额度的20%增加补贴支持,每家企业增加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十三)对挂牌企业发生的小额贷款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在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挂牌的符合条件的中关村中小微企业从小额贷款机构获取信贷融资的,在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额贷款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49号)获得相应的贷款贴息支持的基础上,中关村管委会按照已获贴息额度的20%增加补贴支持,每家企业增加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十四)鼓励展示挂牌企业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在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展示挂牌的中关村中小微企业进行改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27号),中关村管委会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五)鼓励挂牌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对企业给予并购中介费用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在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挂牌的中关村中小微企业开展并购重组的,中关村管委会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27号),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5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的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并购贷款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每笔贷款享受贴息的时限不超过三年。 

  四、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升服务能力 

  (十六)支持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为企业股权、债权和各类私募产品提供登记托管服务。会同北京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出台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统一为北京市非上市企业股权、债权以及其他各类私募金融产品提供登记托管服务的实施细则。研究推动市有关部门认可经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确认的股东名册的效力。研究推动市属国企利用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进行登记托管、股权挂牌转让和增资扩股。 

  (十七)鼓励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支持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通过互联网拓展服务方式和渠道,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模式,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鼓励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和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通过数据采集和挖掘分析,强化信用评价和风险控制,不断研发和推出符合中关村中小微企业个性化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五、加强组织推动,形成政策合力 

  (十八)探索监管模式创新,有效控制风险。建立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作监管机制。探索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新型监管理念和模式。鼓励展示挂牌企业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防范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 

  (十九)加强部门联动,协调推进工作。发挥中关村创新平台跨层级、跨部门协调的优势和作用,建立北京市与“一行三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部市会商机制。建立北京证监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局、中关村管委会和相关区县政府等参加的联席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搭建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方式、培育市场体系、健全保障机制等方面加强组织实施,为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六、其他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2月27日印发 

  (转载自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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